(2010)杭建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葛甲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葛甲,葛乙,葛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叶某某。原告葛甲。原告葛乙。原告葛某某。原告葛乙、葛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幢。诉讼代表人董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叶某某、葛甲、葛乙、葛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因无保险标的物,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胡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