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与林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林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