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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甲与林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林乙,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被告林乙。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林乙、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国平人民陪审员  梁春芬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