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有限公司,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北京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被告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被告深圳市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有限公司、北京瑞××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104元,由原告深圳市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