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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莱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隆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隆波,王兴,于海涛,焦传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莱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申请执行人王隆波。被申请执行人王兴。被申请执行人于海涛。被申请执行人焦传池。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隆波、王兴、于海涛、焦传池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7)莱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张义高二0一0三月二日书记员  朝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