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隆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王隆波,王兴,于海涛,焦传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莱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被申请执行人王隆波。被申请执行人王兴。被申请执行人于海涛。被申请执行人焦传池。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隆波、王兴、于海涛、焦传池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7)莱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宋立军执行员 张义高二0一0三月二日书记员 朝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