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凤钗与金辉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钗,金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23号原告郑凤钗,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桥墩新村3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锡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辉斌,玉环县楚门镇南兴街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钗与被告金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斌所有的浙J×××××号本田奥德赛车辆限制该车辆的转让过户、抵押,并已用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金辉斌所有的浙J×××××号本田奥德赛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