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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桦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与徐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徐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住所地桦甸市永吉街渤海路。被告:徐金花,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与被告徐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于2010年3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桦甸市永吉街新兴彩瓦厂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蔡鹏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