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赵守华与嘉善永盛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华,嘉善永盛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65号原告:赵守华。委托代理人:王海金。委托代理人:张维新。被告:嘉善永盛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华诉被告嘉善永盛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华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守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守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赵守华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