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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蒋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以简某某序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叶某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21日,两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并由第一被告亲笔写下欠条一张。该款两被告分文未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5月21日起按月利息3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某某、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黄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由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某、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1982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21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30‰。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50000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明显高于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黄某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借款4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08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6元,减半收取5298元,由被告陈某某、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附注】(2010)金义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