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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红,陈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96号原告:张小红,山川乡山川村山川自然村0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002056818。被告:陈永华,县递铺镇双溪口村关上自然村047号,公民身份号码××910300513。本院审理原告张小红诉被告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红拒收《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且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红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