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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甲、义乌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甲,义乌市××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5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杨甲。被告义乌市××厂,住所地义乌××街道××街村。法定代表人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甲、义乌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义乌市××厂持有的金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万股,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义乌市××厂持有的金华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万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