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蔚与金玉土、林巧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蔚,金玉土,林巧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82号原告:陈蔚,城区人民西路群艺大楼40幢306室。被告:金玉土,鹿城区河通桥53弄5号。被告:林巧珠,市鹿城区河通桥53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蔚与被告金玉土、林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蔚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玉土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新宫前3-4号2幢202室的房屋产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金玉土所有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新宫前3-4号2幢202室。(地号:1-215-326-10,所有权证号:349700)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邵建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