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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6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嘉善××××滑动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