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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电子厂、郑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电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1号申请人:义乌市××电子厂,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园区玩具基地。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申请人义乌市××电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义乌市××电子厂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10月21日,票据号码06447610,票据申请人宁波赛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义乌市××电子厂,出票金额人民币10890元,出票行为中行宁波市江东支行营业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电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