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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徐燕飞、王欣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徐燕飞,王欣恺,王依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34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李建林。委托代理人:李坤华。委托代理人:王晓黎。被告:徐燕飞。被告:王欣恺。被告:王依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徐燕飞、王欣恺、王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34元,减半收取131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1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