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292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哈诉被告赵某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哈;赵某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甘2926民初186号原告马某某哈,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10月18日,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赵某素,男,东乡族,生于1960年3月7日,文盲,农民。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哈诉被告赵某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中旬,原、被告合伙承包了发包人王耀文的农网,后原、被告因工程无盈利为由停止了施工,停工后王耀文共计欠原、被告工程款210000元,终止协议后支付了110000元,剩余10000元因被告不配合导致发包人王耀文无法支付。2019年1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合伙期间债务人王耀文的100000元共同债权中64000元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马某某哈与被告赵某素合伙期间的对王耀文的债权68000元中,原告马某某哈应得19835元,被告赵某素应得48165元;上述债权由原、被告双方分别向债务人王耀文主张。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承担350元,被告承担3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 长 鹤人民陪审员 马 兴 昌人民陪审员 杨一得勒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进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