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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某,蔡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上诉人戴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椒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协议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椒江区××大楼××单××室房屋出卖给原告,转让价格为309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某某10000元,并约定于2009年2月底前办理有关房地产过户变更手续,同时付房款299000元,转户费用由原告负责支付,在订立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2009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要求蔡某某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函》,要求被告在2月底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完毕之日支付购房款。2009年2月27日下午,原告与被告到喜来居房产中介,当时因所购买的房屋土地证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原告要求房产证与土地证均办到原告名下才付款,而被告要求先支付房款,为此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5月,被告将本案所涉房屋出售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均表示解除合同。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但双方却在履行合同期间缺乏相互信任和有效沟通,原告要求被告先办证,被告要求原告先付款,导致合同付款、交房、办证等主要内容未得履行,双方的行为构成同时某某抗辩权,都不构成违约,而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原告支付的定金应予以返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某某定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戴某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某某负担75元,被告蔡某某负担75元。宣判后,原告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蔡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上诉人蔡某某将位于椒江区××大楼××单××室房屋出卖给上诉人戴某某,价格为309000元,于2009年2月底前办理有关房地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完毕之日由上诉人戴某某向被上诉人蔡某某支付购房余款。同时约定,在订立合同当日由上诉人戴某某向被上诉人蔡某某支付某某10000元,若上诉人戴某某违约,则被上诉人蔡某某可没收定金,若被上诉人蔡某某违约,则被上诉人蔡某某应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当日,上诉人戴某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蔡某某却无视合同约定,未按时将本案争讼房屋变更登记至上诉人戴某某名下。后被上诉人蔡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将本案争讼房屋转卖他人,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先由被上诉人蔡某某办理相关产权证再由上诉人戴某某支付价款,虽是同日履行义务,但有先后顺序。因此,上诉人戴某某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而非同时某某抗辩权,被上诉人蔡某某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蔡某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某某与被上诉人蔡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应为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定于2009年2月30日前办理房产转户手续,同时付房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零玖仟元整。后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双方欠缺相互信任和有效沟通,上诉人戴某某要求被上诉人先办理转户手续,被上诉人蔡某某要求上诉人戴某某先付款,导致双方各自的主要合同义务均未按时某某。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行为均构成同时某某抗辩权,故都不构成违约。而后,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上诉人戴某某支付的定金亦应予以返还。综上,上诉人戴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乐美峰审 判 员  吴鸿滨代理审判员  汤坚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