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凤民一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凤民一初字第0032号 原告江某,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军,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1987年08月1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某2(系被告刘某1父亲),男,1967年3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江某承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忠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