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雪平与柳春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平,柳春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陈雪平,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97-5号。被告:柳春方,省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黄泥岭村柏树底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平与被告柳春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平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吴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