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1985年9月,原、被告按照农村古老婚举行了婚礼,至今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年××月××日,育子李某丙,××××年××月××日,育女李某丁。2004年开始,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自2005年5月分居至今。2006年6月26日,原告因交通肇事判刑,在十里丰监狱服刑至2008年12月29日释放,期后双方没有往来。因此,原诉至本法院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生育子李某丙,××××年××月××日生育女李某丁。2006年6月26日��原告因交通肇事判刑,在十里丰监狱服刑至2008年12月29日释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临海市档案馆证明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5年按照农村习某某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事实婚姻关系。因感情不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经本院调解坚决要求离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和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长 何才宁人民陪审员 沈中信人民陪审员 詹德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