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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935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彭胜斌审 判 员  吴芳君代理审判员  黄觉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