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935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彭胜斌审 判 员 吴芳君代理审判员 黄觉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