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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与王玉强、姚琼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王玉强,姚琼华,陆克林,章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30号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美欣家园1幢凤凰路860号(30-33)。被告:王玉强。吴兴区杨家埠镇樊洋湖村姚家埠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911071816。被告:姚琼华。市吴兴区杨家埠镇樊洋湖村姚家埠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711221184。被告:陆克林。吴兴区杨家埠镇樊洋湖村姚家埠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001181813。被告:章小华。吴兴区杨家埠镇潘店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与被告王玉强、姚琼华、陆克林、章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荣良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