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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物资有限公司、田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楼103、104室。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9月14日,票据号码06014851,票据申请人宁波杰马德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94918.83元,出票行为鄞州银行中兴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