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物资有限公司、田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3号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楼103、104室。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9月14日,票据号码06014851,票据申请人宁波杰马德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94918.83元,出票行为鄞州银行中兴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震 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判员胡海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 淑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