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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魏某1与卿立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1;卿立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425号 原告:魏某1,男,汉族,2008年3月11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其母亲),住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理人:魏某2(系其父亲),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清,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卿立燕,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区岷江西路2段1号。 负责人:吕先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1诉被告卿立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