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28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徐岩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岩;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1民初405号原告:徐岩,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47240X。负责人:刘成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岩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岩撤回起诉。原告徐岩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岩负担。审判员 乔昌笙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兆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