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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郦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郦某某,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35号原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郦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郦某某、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邵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