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春富与郭跃其、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富,郭跃其,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879号原告:丁春富,街道岩头村,身份号码:332601197012161215。委托代理人:梁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跃其,街道车站路64号,身份号码:330211196204160019。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东渡路55号华联写字楼18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蒋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粮钢,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富与被告郭跃其、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富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春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丁春富负担。审 判 长 王秀云审 判 员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 晓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