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张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支行)与被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蓓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工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工行××支行起诉称:2008年5月2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申领牡丹贷记卡一张,经原告同意批准信用额度为10000元。2008年6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卡号为××的牡丹贷记卡。被告在申领牡丹贷记卡时声明已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卡领用合约》,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牡丹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对原、被告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领取该牡丹卡后陆续产生消费等交易,截止2009年3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9999.99元。截至2009年1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上述贷记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2777.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777.39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透支本金9999.99元、截至2009年11月1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2777.40元以及从2009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追索费(律师代理费)1090元。被告张某答辩称:被告办理并使用牡丹贷记卡属实,对欠原告的透支款项数额也无异议,但现在无力偿还。原告工行××支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申请表一份、牡丹卡领用合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信用卡发卡、授信审批表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发卡登记簿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并领用牡丹贷记卡及牡丹贷记卡的相关使用规定。2、牡丹卡历史交易明细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使用贷记卡的相应记录,至2009年3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透支本金9999.99元、至2009年1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利息、超限费、滞纳金2777.40元的事实。3、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预收款收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去律师代理费1090元的事实。被告张某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原告举证,经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鉴于被告张某对原告工行××支行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领使用原告发放的牡丹贷记卡,至2009年3月21日被告共欠原告透支本金9999.99元,至2009年1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2777.40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花去律师代理费1090元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工行××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张某自愿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并签字确认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及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在使用牡丹贷记卡过程中,违反约定透支9999.99元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依约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超限费,同时原、被告已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追索费由被告负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牡丹贷记卡(卡号为××)的透支款本金9999.99元、截至2009年11月1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2777.40元、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章程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追索费1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潘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