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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16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廖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某起诉称,被告廖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09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09年12月2日前归还。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廖某某归还借款30000元。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廖某某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廖某某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廖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飞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叶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