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8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郭宗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郭宗经;邓拓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国道南路219号-1号。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宗经,男,193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法定代理人:郭某(郭宗经之子),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传松,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拓恒,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遂川县。上诉人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宗经、原审被告邓拓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7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元(实收2736元,应予退回339元),减半收取1198.5元,由上诉人遂川县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黄小红审判员 李国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邵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