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108民初6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王益国与喻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益国;喻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6980号之一 原告:王益国,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丽,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化林,女,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国与被告喻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益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喻化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罗国福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