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32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李煜崎与哈江·达列力汗、买尔汗·赛尔哈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煜崎;哈江·达列力汗;买尔汗·赛尔哈吉;阿达来提·卡热巴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新2323民初83号 原告:李煜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民自治州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新疆桌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江·达列力汗,男,1983年4月7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被告:买尔汗·赛尔哈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被告:阿达来提·卡热巴拉,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原告李煜崎与被告哈江·达列力汗、买尔汗·赛尔哈吉、阿达来提·卡热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微信调解。原告李煜崎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娟与被告被告哈江·达列力汗、买尔汗·赛尔哈吉、阿达来提·卡热巴拉视频参加调解。原告李煜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哈江·达列力汗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哈江·达列力汗给原告以20000元为基础,按月息15‰承担自2016年11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买尔汗·赛尔哈吉、被告阿达来提·卡热巴拉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哈江·达列力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哈江·达列力汗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15‰,于2017年9月16日偿还,,由被告买尔汗·赛尔哈吉、被告阿达来提·卡热巴拉作为此借款担保人,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还是以各种借口推托不付。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哈江·达列力汗向原告李煜崎借款本2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被告哈江·达列力汗以20000元为基础,按月息15‰承担自2016年11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买尔汗·赛尔哈吉、被告阿达来提·卡热巴拉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哈江·达列力汗负担,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邮寄送达费177.60元,退给原告李煜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沙阿吾列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阿依达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