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0681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李桂秀与叶贤国、叶贤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桂秀;叶贤国;叶贤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327号 原告:李桂秀,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思,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叶贤国,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 被告:叶贤林,男,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 负责人:唐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秀诉被告叶贤林、叶贤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桂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桂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石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