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商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饭店、杭州××××饭店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工程有与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饭店,杭州××××饭店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工程有,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饭店。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某。上诉人杭州××××饭店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某:2006年12月31日,杭州××××饭店向威克玛××购买一套德国多玛ktc-2sc二翼豪华某转门和边门设备。上述设施于2007年5月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2008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维护保养合同书》,由杭州××××饭店委托威克玛××对上述旋转门及多玛自动感应门进行维护保养,费用6500元/年,威克玛××每月对产品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等,维保日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维护保养合同书》签订后,杭州××××饭店已向威克玛××支付了维护保养费6500元。维保期间,威克玛××依约每月上门巡检,巡检完毕均由杭州××××饭店相关人员签字验收。2009年8月,杭州××××饭店发现旋转门出现异常遂通知威克玛××,双方在2009年9月8日签订了《自动门维修协议》,约定由杭州××××饭店委托威克玛××对旋转门进行维修,更换旋转门马某1个,马某费用10000元,费用支付方式为旋转门恢复正常运行后一周内付清。之后,威克玛××履行了维修义务,杭州××××饭店也已支付马某费用10000元。另查某,2009年9月27日,杭州××××饭店委托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向威克玛××发送律师函,认为威克玛××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义务并要求该公司对旋转门进行免费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由威克玛××提供给杭州××××饭店的多玛旋转门在2009年8月出现故障并在9月由威克玛××进行维修、更换马某,杭州××××饭店为此支付维修费1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杭州××××饭店主张旋转门故障原因是威克玛××未尽维保义务所致,对此,威克玛××不予认可。根据查某的事实,在杭州××××饭店提起诉讼之前及杭州××××饭店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威克玛××发送律师函之前,因旋转门故障而产生的维修已经全部结束,维修费用也已支付完毕。威克玛××提交的维保记录反映,在维修结束后的每月巡检中,旋转门运行正常,杭州××××饭店也予验收确认。因此,双方就《维护保养合同书》、《自动门维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杭州××××饭店提出威克玛××未尽维保义务应承担证明责任。而杭州××××饭店提交的《检修报告》对故障的原因没有明确某某的认定,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因此,对杭州××××饭店的诉请,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杭州××××饭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杭州××××饭店负担。上诉人杭州××××饭店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威克玛××提交的维保记录本就认定其履行维保义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威克玛××没有认真履行维保合同是导致涉案马某毁损的主要原因。2008年10月30日,双方就涉案旋转门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威克玛××应每月对涉案旋转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签订维保合同的目的是借助威克玛××的专业技术对旋转门进行专业检查,内部测试,早期预防,以便保养维护相关零件。旋转门是精密设备,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威克玛××作为涉案旋转门的代理商,又是专业维保商,理应对旋转门的维护保养知识非常熟识。但威克玛××的维保人员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对涉案旋转门进行维保的员工既没有相关的工程师资格,也非涉案多玛门的专业维护技师,不具有相关的维保专业技能。所谓的维保记录本只有简单的一页纸,连最基本的维保服务项目都没有,除了日期和签字外,基本上都是“巡检”和“正常”的字样,丝毫看不出威克玛××对涉案旋转门进行了哪些维保服务项目。旋转门在使用过程中时断时续地出现各种问题,威克玛××都没有作出任何记录。正是因为威克玛××敷衍了事的维保态度,只出工不出力,不认真履行维保义务,才导致涉案旋转门的马某漏油多日,直至彻底损毁。维保职责不能仅停留在表面,更重要的是内部零件的保养,而这些事宜必须专业人士才能处理。我公司作为外行的使用人,并不知晓旋转门维保项目,不能简单依据我公司在维保记录本上的签字就认定威克玛××的维保义务已经履行。假若威克玛××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保义务,就不会出现涉案旋转门齿轮箱漏油良久都未被发现。2009年7月21日,威克玛××才对旋转门进行过“维保”,结果是“正常”,而在同年的8月4日,涉案旋转门就因为漏油过久,齿轮箱内油液发黑并充满金属沫子,各级齿轮严重磨损,啮合状态不良,轴承损坏状况,导致发动机彻底报废。可见一审判决依据所谓的维保记录认定威克玛××已经履行维保义务是错误的。二、依据检修报告可以认定故障发生的原因是缺少保养。对于涉案旋转门故障的原因,多玛门总公司检修的结果虽是缺少保养或过载大或其他原因,但根据具体故障状况看,可以断定故障的原因主要是缺少保养,而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故障原因没有明确某某的认定。假若威克玛××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维保义务,漏油状态就可以及时得到控制、齿轮的磨损状态就能够减轻,旋转门就不至于发生突然损毁的情况。正是由于威克玛××未对旋转门尽到维护保养义务才导致损失的发生,该损失系其不履行义务导致的直接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杭州××××饭店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威克玛××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查某了双方诉争的事实,双方就维护保养合同和自动门维修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杭州××××饭店的起诉没有理由。按照维保合同,我公司已经对旋转门进行了维护,并经杭州××××饭店人员的签字确认。杭州××××饭店所支出的6500元和10000元,都是按照协议其应该支出费用。二、杭州××××饭店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杭州××××饭店认为检修报告确定了马某损坏的原因,但我公司对检修报告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该检修报告无法显示是由哪家机构进行的检测,是否有资质,其结论含糊,有若干种可能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杭州××××饭店的上诉请求。威克玛××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多玛门业控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给威克玛××的2008年、2009年的安装资格证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威克玛××得到该公司的认证,具有安装资质。对威克玛××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经质证,杭州××××饭店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其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并认为资格证书应由技术部门出具,不能由公司出具,两份资格证书一模一样,显然是伪造的,亦不能证明威克玛××的维保人员具有维保资质、威克玛××进行了符合要求的维保服务。本院认为,杭州××××饭店未提供反驳证据推翻威克玛××提交的2008年、2009年安装资格证书之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之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某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某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威克玛××提交的自动门维护保养记录,其按约进行每月一次的维护保养均有杭州××××饭店的确认。因双方在维护保养合同中并未对维护保养人员的资质进行约定,在维护保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杭州××××饭店亦未对威克玛××进行维护保养人员的资质提出异议,现杭州××××饭店以维护保养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为由,认为威克玛××未尽维护保养之责缺乏依据。杭州××××饭店提交的检修报告就自动旋转门的故障原因作出了数个可能性的分析,杭州××××饭店主张威克玛××未尽维护保养之责直接导致旋转门出现故障的依据不足。综上,杭州××××饭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由杭州××××饭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奕审判员 王依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谢思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