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与阮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阮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8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黄某1,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黄某2,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阮某,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诉被告阮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1、黄某2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日被告阮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及被告阮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1、黄某2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阮某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黄某1、黄某2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阮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