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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是位于南山区东角头的××花园一期×栋×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于2009年7月13日从原产权人李剑、王苑处受让涉案房屋,并于2009年7月15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号为40004043**。另查明,××公司是涉案楼盘××花园一期的开发商。涉案房屋在郭某受让时为毛坯房,没有进行过任何装修和改动。郭某受让涉案房屋后,发现主卧的窗户存在漏水现象,期间其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投诉,××物业公司亦曾数次维修。2009年12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郭某发出《关于郭某投诉××房屋质量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为:郭某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投诉的信访函已收悉,我局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并以指派行政执法人员会同郭某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单位等到了现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调出和处理情况函复如下:涉案房屋的外墙渗漏问题,××的建设单位已责成施工单位于2009年11月24日修复处理完毕,经外墙喷淋试验,未发现新的渗漏问题。郭某主张,××物业公司的维修未能彻底解决主卧窗户漏水的问题,在台风天气主卧窗户仍有漏水现象,并提交了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朱正江于2010年4月22日签字的证明作为证据。××物业公司确认该证据系由其员工签字。郭某主张2010年4月5日、4月10日,主卧窗体内侧下方有脱落现象,并提交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周工、李嘉丽、曾共和签字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物业公司认可任何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亦对郭某的该事实主张予以确认。郭某通过发送函件的方式向××物业公司要求更换主卧窗体为外开式或该窗体方式不变,但不能漏水。××公司、××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尽维修义务,郭某不能证明主卧窗体的漏水是由于设计缺陷或窗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且窗体已过质量保修期,××公司、××物业公司没有义务替郭某更换。其后,郭某就更换涉案房屋主卧窗体并改为外开式一事,与××公司、××物业公司通过现场沟通、函件往来等方式进行交涉,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就此事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0年6月7日出具深建质复(2010)52号《关于郭某投诉××房屋质量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为:我局已指派行政执法人员你及××建设单位、物业单位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处理,函复如下:一、关于涉案房屋外窗渗漏问题,在此之前已多次维修,维修过的建筑密封胶打胶不严,窗扇底部有微小变形,窗体脱落实际是开启时五金配件局部受损导致内开上悬,物业公司目前已维修了窗体五金配件;二、责成建设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对外窗渗漏进行维修,重新打胶,更换胶条,如你不同意继续维修或维修效果不理想,建设单位和你均同意就更换窗体事宜再行协商;三、如你不接受维修或更换窗体,建议你走司法途径解决;此外,关于对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的问题,建议你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庭审中,原审法院询问郭某是否对涉案房屋的主卧窗体是否漏水、窗户是否存在脱落现象、漏水现象与窗体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申请专业的司法鉴定,郭某当庭表示申请,但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上述事实,有投诉函、复函、信函、证明、投诉信、录音光盘及记录、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郭某在原审中诉请:1、××公司、××物业公司免费为郭某更换南山区××路××花园一期×栋×房屋全新窗体并改为外开式;2、××公司、××物业公司赔偿郭某更换防护网安装方式的费用人民币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物业公司承担。庭审中,郭某明确,其要求××公司、××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郭某与××公司之间是房屋质量纠纷,郭某与被告××物业之间是维修质量纠纷。郭某买的是二手房,原业主对房屋没有做过任何装修或者改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对涉案房屋有质量保修责任,但××公司没有尽质量保证义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公司是委托××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维修,但多次维修都未能维修好。××物业公司是充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角色,物业管理合同当中虽没有约定由××物业公司尽质量保证义务。但在这个维修过程中,××物业公司是自愿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审法院认为,郭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主卧外窗存在渗漏问题,作为开发商的××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承担维修等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依法、依约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郭某主张××物业公司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因而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郭某要求更换窗体,因郭某没有申请对主卧外窗渗漏的原因及与窗体质量的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亦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窗体本身存在必须更换的严重质量问题,故郭某要求更换全新的窗体,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郭某要求将窗体改为外开式,因涉案房屋窗体的设计经过建筑规划许可并已通过验收,在郭某不能证明外窗渗漏与窗户外开式或内开式的必然联系并取得建筑规划许可的情况下,郭某的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郭某要求××公司、××物业公司赔偿郭某更换防护网安装方式费用1500元,因郭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上述费用及上述费用与外窗渗漏的因果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郭某的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某负担。案件受理费郭某已预交,原审法院不退。上诉人郭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公司、××物业公司免费为郭某更换安装外开式全新窗体;3、由××公司、××物业公司连带赔偿郭某更换防护网安装方式所花费的安装费用人民币1500元。4、由××公司、××物业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郭某2009年7月13日购买涉讼房屋(毛坯)后,发现了主卧存在的窗户漏水现象。其后,数次向××公司、××物业公司反映。××公司、××物业公司亦进行过维修。但问题仍未解决。2010年6月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0)52号函复指出;责成建设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维修。如维修效果不理想,建设单位和郭某均同意就更换窗体事宜再行协商。如郭某不接受维修或更换窗体,建议郭某走司法途径。此外,对于漏水的原因,建议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上述函复,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公司、××物业公司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却没有尊重基本事实,既不判令××公司、××物业公司给予郭某赔偿,更不支付更换新窗体。显然属错判。二、原审程序违法。郭某与××公司、××物业公司均同意对窗体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考虑该鉴定的重要性,一审法院完全可以直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以利于对本案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但原审法院却没有认真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纠正。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调查过程中,郭某表示放弃要求××公司、××物业公司将涉案房屋内开式窗体改为外开式窗体的上诉请求,并确认其上诉请求的更换防护网安装方式的安装费用人民币1500元是指将来可能重新安装防护网的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某在二审调查时表示放弃更换窗体的上诉请求是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郭某请求的更换防护网的安装费用,因其主张的费用现在并未发生,将来是否发生亦并不能确定,且即便该费用发生,郭某亦无证据证明该费用与外窗渗漏的因果关系,故郭某的该项诉请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郭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