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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阮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虞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根据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报案,就本案关键性证据《退场协议》条款是否存在伪造、篡改事宜于2010年1月29日进行了立案侦查。上诉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以此为由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章   建   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方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琼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