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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潘孝青与李道火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孝青,李道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5号原告:潘孝青。委托代理人:陈旭峰、缪海飞。被告:李道火。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孝青与被告李道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孝青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孝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2926元,由原告潘孝青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