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宏宝飞梭运输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兴玻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宝飞梭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华兴玻璃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杭州宏宝飞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90号。法定代表人:刘俊领,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亮新,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兴玻璃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蒋村三组(万安大桥旁)。法定代表人:赵兴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水根,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宝飞梭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兴玻璃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宏宝飞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杭州宏宝飞梭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汤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