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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兴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谭兴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委托代理人肖孟娜,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陈贤德,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谭兴无,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万科物业公司)与被告谭兴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科物业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科物业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