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982-1号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杭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进化镇××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51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家具有限公司限额在151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俞燕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