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号原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街道××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以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常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