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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民初字第792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0616027-6)。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号。负责人李景和,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剑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法律顾问。住该单位。被告张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供水公司水源管理部职工,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与被告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玉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佟剑锋、被告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诉称,被告居住的胜源小区由原告下属的瑞达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入住该小区后依约定缴纳部分物业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2008年2至4季度、2009年1至4季度物业费726.6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纳所欠物业费726.6元,并支付滞纳金579.83元。被告张娟辩称,原告管理混乱,收费不规范、造成财产损失,要求赔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原告所请求物业费及滞纳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原告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有权进行物业经营服务和管理;提交胜利石油管理局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胜东社区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被告居住的小区是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提交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关于印发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住房、采暖和物业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因为被告所居住的小区属于三级住宅小区,收费标准按每平方每月0.40元收取,住户无故逾期交费的话,每天交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提交邮寄给被告的律师函1份,证实在起诉前,原告已经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到现在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提交收费单据1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3月5日缴纳了部分物业费,被告住房的面积及住房标准及收费标准。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中的律师函和收费单据的交费金额均无异议,但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清楚。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告无证据提交,但认为原告的物业的服务不规范。通过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可以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入住的胜源小区4号楼2单元301室,由原告下属的瑞达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每季度应当缴纳物业费103.80元。自2008年第2季度至今,被告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截止到2009年第4季度,被告累计欠原告物业费726.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交纳物业费,违反协议,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物业服务不合格、非法停电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取得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因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关于印发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住房、采暖和物业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关于”住户无故逾期交费的话,每天交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的内部文件规定,不能约束被告,故原告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579.83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按照实际所欠物业费总额为基数,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管理中心物业费726.6元,并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滞纳金。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应当按照全额缴纳诉讼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郝雪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