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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范兴泉与马同林、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兴泉,马同林,赵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62号原告:范兴泉。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马同林。被告:赵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兴泉与被告马同林、赵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兴泉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范兴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兴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80元,财产保全费420,合计600元,由原告范兴泉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