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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耀英与李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耀英,李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郑耀英,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幸福女人心内衣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茂,男,深圳市幸福女人心内衣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丹,女,深圳市幸福女人心内衣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琳,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蔺强,男,公安碑林分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魏军绪,男,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耀英与被告李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耀英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耀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耀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春育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