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耀英与李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耀英,李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135号原告:郑耀英,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幸福女人心内衣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茂,男,深圳市幸福女人心内衣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丹,女,深圳市幸福女人心内衣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琳,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蔺强,男,公安碑林分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魏军绪,男,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耀英与被告李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耀英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耀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耀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春育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