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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加祥与梁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祥,梁锦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王加祥,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四洞闸4队。被告梁锦祥,越城区城东乡西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祥与被告梁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国峰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