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加祥与梁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祥,梁锦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王加祥,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四洞闸4队。被告梁锦祥,越城区城东乡西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祥与被告梁锦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国峰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