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潘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潘法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6号原告: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汝逢、潘小飞。被告:潘法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潘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