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荣与马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马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7号原告卢荣,南路115号,现住壶镇镇工业企业办公室。被告马祝琴,缙云县壶镇镇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与被告马祝酒词琴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大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