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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荣与马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马祝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27号原告卢荣,南路115号,现住壶镇镇工业企业办公室。被告马祝琴,缙云县壶镇镇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与被告马祝酒词琴民间借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大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