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周孝平、张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周孝平,张幼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75号原告陈志明,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光明二路8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浙平,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孝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6幢603室。被告张幼飞,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宫下路6幢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周孝平、张幼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