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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张金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张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被执行人张金鑫,男。本院在执行张宝军与张金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宝军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