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张金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张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被执行人张金鑫,男。本院在执行张宝军与张金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宝军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蔡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