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忠伍与夏小雷、张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伍,夏小雷,张小平,苏微微,欧世桐,黄选钦,姜良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83号原告蔡忠伍。被告夏小雷。被告张小平。被告苏微微。被告欧世桐。被告黄选钦。被告姜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伍与被告夏小雷、张小平、苏微微、欧世桐、黄选钦、姜良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忠伍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忠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蔡忠伍负担(原告蔡忠伍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168元)。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林乐 搜索“”